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主要基于第1条中规定的“交易价值”。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阅读。第8条明确规定,当某些被视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特殊因素是由买方造成的,但不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收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已付或应付价格。第8条还规定,交易价值应包括买方可能以特定货物或服务而非货币形式向卖方转移的某些付款。如果无法根据第1条的规定在任何时候确定完税价格,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确定完税价格的各种方法。如果无法根据第1条确定完税价格,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协商,以期根据第2条和第3条确定价值。例如,进口商可能拥有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信息,但进口港海关无法立即找到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信息,但不能轻易地将其提供给进口商。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可在协商过程中交换信息,以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价值基础。当无法确定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时,第5条和第6条为确定海关估价提供了两个基础。根据第5条第1款,海关估价是根据进口国独立买方在进口条件下出售的货物价值确定的。如果进口商要求,他也有权根据第5条对进口后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根据第6条,海关估价根据计算价格确定。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一些困难,因此,进口商有权根据第4条选择它们的申请顺序。当无法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第6条规定了如何确定完税价格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促进GATT1994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承认1994年GATT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定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过程中实现更大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公平竞争的必要性,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物评估系统,以消除使用任意或虚假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物的评估应尽可能基于货物的交易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与商业惯例和估价程序应普遍适用,无需区分供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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