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发商经常依上述规定向打算买房的人收取一定的预订款,但是开发商在其出据的“预订款”或定金性质的收据所附带的备注条款却差别较大,为此购房者一定要在付款前先看清收据上内容,谨慎签字付款。该备注条款视为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特殊形式约定——“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签订后是不能违约的。
购房者必须知道,购房预订款本身的性质是不确定的,购房预订款既可以是“购房定金”,也可可以是“购房订金”,而这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的,发生购房预订款纠纷时的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购房预订款的性质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确定。
一、房子不买了可以退定金吗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的有关规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的话,定金可以退回。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二、订金返还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开发商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二)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三)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四)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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