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行横道未予充分利用的时刻,若出现行人跨越道路,进而遭受机动车撞击致伤甚至致命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未必必须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具体而言,若行人在此过程中存在失误(譬如未能严格遵循交通指示),则依照其错误严重性对机动车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相应调整。
这种说法指,若行人在横越道路的过程中明显犯错,那机动车驾驶员所受之责任可能就此下降。
然而,对于具体裁决之结果,尚需考量诸多相关事实及证据,诸如行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其机动车驾驶员是否亦存在过错等多个因素。
法院将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依据司法程序确认真正的责任比率,并且据此做出相应的审判。
倘若机动车驾驶员在此过程中同样存在过错,例如驾驶速度超标或者疏于防范,则他亦须担负一定义务。
综上所述,处理本案之时,我们必须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不能轻易地做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