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横穿马路致4车相撞被拘
近日,四川成都一男子横穿三环路引四车相撞,事发后男子脱掉外套,逃离现场。案侦民警通过沿途走访和调查,最终在其居住地将其挡获。
最终,该男子因实施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横穿马路导致事故怎么处罚?
行人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的,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一般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横穿马路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横穿马路的人存在过错,肯定需要承担责任;
(二)司机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司机属于正常驾驶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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