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有人因为跨越道路而引发了严重的交通意外事故,且其严重后果涉及他人的严重伤害或是生命消失,亦或者是对公共或者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此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触犯交通肇事罪这条法律。对于具体的处罚措施,则应根据实际事故情形以及责任归属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若受伤者的跨道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导因,也就是说,这位行为人负有“过失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或许会对被告方的刑事责任有所减免。然而,如果被告方严格遵循了各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无任何不当之处,而反观受害者确是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骤然跨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或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仅需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倘若在事故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等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可能不会被判定为犯罪,或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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