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先生:有一家普通合伙企业欠我8万元货款一直未还,现在已经在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偿还,请问我该怎么办?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车良岐律师:《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因此,你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进而执行合伙人的财产。
全文2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