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种类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然而,值得研究的是,这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确实具有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这些监管措施?行使这些措施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我国学界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不助于促进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严重吗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然而,值得研究的是,这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确实具有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这些监管措施?行使这些措施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我国学界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不助于促进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性质分析
在上述监管措施中,4-20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21-29项应被认定为行政处罚,而1-3项的性质则需要具体分析。
(一)将4-20项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征辨析
行政强制措施在中国还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学界对其理解不尽一致。结合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国内外学者对该概念的较为一致的看法,倾向于将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对其行为和其他权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措施。它具有如下特征:
(1)强制性
(2)临时性和非最终性
(3)不以实现某一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为存在前提和目的
2、将4-20项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在厘清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征后,在上述29项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中,第4-20项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征,因而可以被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主要如下:
(1)该等措施都具有强制性特征,即该等措施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行为或权利受到了限制或控制。
(2)该等措施都具有临时性和非最终性。
(3)这些措施都不以实现某一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为存在前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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