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父母在离婚之后,关于其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之债务的偿还责任人,则需视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界定。
倘若这些债务确系父亲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尽管父母已然离婚,但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父母二人共同承担。
然而,若父亲所负担的债务已经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这些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其决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此类债务在父母离婚后,大抵是由父亲独自履行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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