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农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资源;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和国家利益,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乡镇、村、组)向政府书面申请,要求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由乡(镇)国土管理所组织进行土地权属与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报县(市)、市政府审批、颁证。
(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五)高效原则。在依法按程序的基础上,上门服务,联合调查踏勘,就地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一)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长、望、浏、宁四县(市)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并在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分别由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分发到各村民小组。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管理所保管。
(三)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四)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依法确权给该企业所属的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四、登记发证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市)未进行登记的集体土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为基础,重新核定换发新证。
(二)要求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飞地),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生效。
2、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地补偿依据。
3、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在双方政府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依法处理。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从各区、县(市)和市土地收益中列支。
5、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湘涛任组长,余建国、曾令亮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沈富春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市)和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建立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和调处纠纷以及搞好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六、工作方法与步骤
(一)2004年4月底前,以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各区、县(市)和各乡(镇)均应组织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二)5月份全面铺开,确保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各区、县(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后,11月份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交叉检查,同时申请省级验收。
全市组织县级交叉检查、评比,具体方式按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检查评比办法实施。同时,分区、县(市)对先进进行奖励,县(市)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未能按时完成或经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奖励。同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本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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