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受到损害享有赔偿的请求权的人主要是胎儿的母亲。胎儿在未出出生之前并未享有赔偿请求权,但是胎儿可以在出生之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型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赔偿。
一、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
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受到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
3.胎儿仍为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类型
损害赔偿请求权类型有:
1.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1)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什么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权利人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如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之债产生的一种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虽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但因其目的主要在于填补已发生的损害,故在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显有困难时,即应进行金钱赔偿。
全文8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