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导致三级伤残的,已经属于极其严重的人身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支付23个月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作为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工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如工伤职工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支付生活护理费。
5、关于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扶助器具费等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数额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本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伤残补助金是单位给还是社保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给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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