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动迁房评估哪几项?
1、动迁房屋之前需要确定的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加入检索报告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2、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1、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1)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2)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被拆迁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直接相关,而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一般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是被拆迁方对评估结果不服,是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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