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家属退还给行贿人的款项通常都会被追缴的,因为行贿款属于赃款。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受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已退还的款物,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款物是其用于行贿的款物,只要达到定罪标准,即是犯罪行为之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通过查办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来充实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缺一不可。而查证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已实现,则应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谋取利益的要求,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予以落实、谋取的是什么具体的利益;二是如果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尚未实现,则只要查清双方是否形成了为行贿人谋利的合意,即查清行贿人如何提出要求、受贿人是否答应。这种合意的形成,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另外,在很多情况下行贿人在交付财物时往往不明确提出请托事项,受贿人也只是心领神会,甚至是借受贿人生日庆寿、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和逢年过节之机,以人情往来为名行贿,给区分罪与非罪带来困难。对于这种情况,就一定要下功夫查明送礼人的真实动机和目的,查明收礼人是否知其要求、是否为送礼人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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