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案款要退还给行贿人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触犯贪污罪者,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乃至死刑的严厉惩戒。
然而,此条款并未明晰规定受贿罪案件中涉案款项是否需返还给行贿方。鉴于一般的惯例,受贿罪相关的案款均应被视为罪犯的犯罪所得,应予以依法没收。
然而,倘若在启动公诉程序之前,犯罪嫌疑人均能如实招供自身所犯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心,且积极地退回赃款,以期避免或减小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便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关于是否将案款归还给行贿方,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来做出决定。若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退回赃款等方式有效减轻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那么这无疑将会对其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但这并不代表案款就必须无条件地归还行贿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的案件性质是什么
贪污罪是归属于职务犯罪范畴之内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其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强行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从而替他人谋求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这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纯洁性的行为,同时也对公共财富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直接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犯罪行为,国家法律将给予严厉打击与制裁;而在受贿案件中,涉案的资金往往会被依法予以罚没,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赃款,则有可能获得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至于是否需要向行贿方返还所退回的款项,这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结果。虽然退还赃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责,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无条件地全额返还给行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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