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之一,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2)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1)和(2)的这两种情况下,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也不可归责于出租人,而出现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划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物的风险是往往是由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即所有权人承担对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交付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时,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这个风险责任就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
(3)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有过错,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当然应当由其承担损失的责任。
报验。分下列几种情况:
(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
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应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a)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
(b)国外商业发票;
(c)装箱清单;
(d)提单;
(e)进口货物通知书。
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提供成交小样;如需申请残损鉴定的,须提供《货物残损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单证;如需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还须提交发货人提供的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上述单证是检验、鉴定和判断责任方的依据。
(3)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组织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当地商检机构。加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保持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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