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时间:2023-04-27 04:20:09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免责事由由谁举证

免责事由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诉讼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的区别

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有所不同,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是一个小概念,抗辩事由是一个大概念。当事人所主张的抗辩事由,不仅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可以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使用“免责事由”作为本章的章名,但是从字面看,这种提法不能包括减轻责任的情形,而且“免责”的前提是有责任,但有些情形,如不可抗力,双方都没有责任。

使用“抗辩事由”作为章名,又难以一一列举全部的抗辩情形,况且叫“抗辩事由”也不够通俗,不易为民众所理解。所以本章的章名最终被确定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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