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4-23 10:40:18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建设工程审计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类:处理的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十八条虚报投资包干节余,应要求建设单位调帐冲正;多提包干节余应予冲销;已使用的包干节余,超过投资包干节余留成数的,应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设工程审计流程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审计流程又称审计程序或审计循环。它是指某个审计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因其性质和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审计目的和目标。要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能达到这些目的和目标,有必要把完成项目审计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科学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并赋予与之相适宜的工作内容。在确立审计工程后,完整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过程可划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工作步骤,将这些步骤联系起来便构成了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流程。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到制定出书面的审计方案为止的这一过程。准备阶段被认为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其工作的周密细致程度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收集背景资料。这项工作常常结合日常工作来完成,由于档案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不少工作也可以留给现场工作去完成。实施非现场审计(含部分内控测试)。电子数据整理。组建审计组。非现场分析及审计抽样。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前培训。

(二)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阶段又可称之为现场审计阶段,是指审计项目经过充分的准备之后,针对高风险领域或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领域进行审计的阶段,也是将审计方案付诸实施,化作实际行动的阶段。进点会谈。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实质性测试。审计发现的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初稿。交换审计意见。

(三)报告阶段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计报告。报告阶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管审计方案多么充分严密、现场审计怎样的深入细致,也不管审计的结论和建议是何等的正确和可行,如果报告阶段的工作不能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损失,提高投资效益,那么,审计工作就不能达到全部的审计目的,而可能成为一项没有价值的活动。

三、建设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审计即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审计,以揭示在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违法的的问题。依据审计署《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准则》的要求,对本项目立项、环评、招标、开工、监理等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领域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并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披露,并提出处理、整改建议。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检查建设工程前期是否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行业或地方安全、环保、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备案;施工图纸是否经过审查并到位;

3、项目法人、招标、合同、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制度是否在工程管理中落实,执行情况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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