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不同,动产转让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出卖人交付动产于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了所有权,因而在非即时结清款项的场合下,交易风险主要集中在了出卖人一方,为平衡双方风险负担,有必要以引入所有权保留这样一种特别制度;而不动产转让自登记时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之前,买受人往往已经支付了相当比例的价款,此时双方交易地位强弱与动产交易不同,主动权掌握在出卖人手中,出于经济人考虑,在存在更优厚的交易条件时,出卖人难免会将标的物另售他人。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房产交易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等。房产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哪些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
1、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及其他单证和资料;
2、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
3、通过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方式转移所有权。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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