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按照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征地补偿区域(片)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乡镇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
二、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水田、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等农用地旱土、园地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裸地
Ⅰ区4000032000200002000012000
Ⅱ区3600028800180001800010800
Ⅲ区32000256001600016000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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