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耕地11.7855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1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即22.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75万元/公顷。
2)其它农用地3.4426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即1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即9万元/公顷。
3)建设用地16.6514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其所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即1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即9万元/公顷。
2、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实行农业安置、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3、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定城国土资源所。
4、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定远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一、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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