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广告不实应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3-03-10 11:22:50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简介]

某开发商在广告宣传单上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1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高达60%的整体绿化率”等,并书面承诺“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一致,否则,退款退息或按已付购房款的5%赔偿”。吴女士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入住,发现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存在较大差距,小区的绿化面积根本达不到60%,事先承诺的二梯三户也变成一梯三户。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5%赔偿业主。

[评析]

这是一起因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关于开发商广告不实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其销售合同中注明了绿化率,户型等内容具体确定,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吴女士正是基于开发商的承诺而购买的。交付时,绿化率和户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一、购房者对于开发商欺诈可获何偿

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关于开发商欺诈合同违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及后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当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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