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应该为广告与现实不符承担责任
当达到虚假广告的情况时,开发商应该承担责任。(1)。购房者应能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或部分虚假,这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观故意。这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买者受到欺骗和误导。那些依赖(虚假)广告并期望广告内容承诺买房的购房者是被欺骗和误导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前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购房人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不能认为是上当受骗。(三)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包括财产、金钱和精神。(4)损害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正是虚假广告欺骗、误导了购买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误导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买受人处以(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的处罚,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四)捏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误导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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