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的担保贷款纠纷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时间:2023-08-01 02:30:19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品房买卖中的担保贷款纠纷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3、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4、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日前,该院圆满审结了一起涉及175户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4年,李跃强等175户居民先后向天津帝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175户居民认为帝旺置业公司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未建设小区景观、临时用电改为正式用电超过约定期限、飘窗及阳台窗户未安装双层玻璃、未安装宽带网等共五处违约。在与帝旺置业公司交涉未果后,175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帝旺置业公司违约并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对临时用电改为正式用电超过约定期限、未安装宽带网等两项未予认定违约。居民不服提起上诉。该院于2007年3月开庭审理了案件。由于该案属于群体诉讼,且涉及民计民生,该院要求审判人员在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确保当事人愿意配合法院开展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曾多次多人集体到法院信访,且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矛盾一触即发,给审理案件造成很大的压力。审判人员按照既定的办案思路,先后多次进行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同时,根据175户当事人上诉时间不同,先后安排两个合议庭、七名法官审理此案,院庭领导随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经过审理,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部分事项,对其中两项诉讼请求也认定帝旺置业公司违约:一是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暂用临时电,一年后改为正式电”,实际上,一年零十个月后才改为正式用电,帝旺置业公司主张一年零十个月改为正式电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与理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双方合同中将“宽带网入户”与“电话插座预留”分别作出约定,而帝旺置业公司主张通过电话安装ADSL也能上宽带网,其未能履行宽带网入户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案件有了定论,但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在宣判前该院进行了周密安排,由相关部门配合审判庭做好文书印刷、警务保障、文明接待、紧急突发情况处置等项工作。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判前释法和判后说理工作,确保不出现意外情况。175名当事人代表对法院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的做法给予高度赞扬,并报以热烈的掌声。至此,一起涉及多人并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得到圆满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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