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期出现逾期情况时,作为业主您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催告义务,以确保开发商能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对超过约定日期产生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若在您发出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同时也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业主便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并要求其返还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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