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假期价格涨价三倍,是否违法?
时间:2023-07-05 21:34:24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地有所不同,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价目牌(表)、电子标价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宾馆酒店名称、客房类型、挂牌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等。另外,针对宾馆酒店行业价格变动过于频繁、逢节假日突然涨价等行为,宾馆酒店价目表(样式)中对分时段标价进行了细化,宾馆酒店标价时分为平日、周末和节日(时段)三类价格,并注明平日指周日下午至周五中午,周末指周五下午至周日中午,节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相关调休日)指假期前一日下午至最后一日中午。

价格上恶意竞争违法吗

低价竞争不一定违法,不正当竞争才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苏州市宾馆酒店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的;

(二)明码标价内容填写不全,缺项、漏项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使用元起的模糊标价或随意标示最低价和最高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五)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七)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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