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土地开发,开发商分别与房屋居住人和所有人签订换房协议,居住人与所有人又只存在口头购买协议。几年过去了,居住人与所有人闹上法庭。那么,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
住了多年的房子被要求退房
宋某的父亲与李某是发小。宋某称,2006年,李家在新洲城区无住处,父亲就将位于新洲城区方坪里的房屋借给李家住。去年3月,父母在新洲人民医院的公房要拆除,便要求李家退房,遭拒。为此,宋某起诉到了新洲法院。
对此,李家人却另有说法。李某称,1998年8月,为照顾宋某的爷爷奶奶等长辈,在宋父一再邀请下,一家人搬到争议房屋居住。出于感谢,宋父一再表示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给李家。
后来,该房屋进行了处理,李某称已归自己所有,现在遭人驱赶,觉得有点冤。
两个换房协议和一个购房协议
原来,2006年,李家居住的三间平房所在地块进行开发,开发商吴某与李某协商,就宋某家的三间平房与吴某另行购买的位于新洲城区方坪里房屋进行置换,并签订换房协议书。随后,李某一家迁至方坪里房屋装修居住。
一个月后,吴某又与宋某父亲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将其购买的方坪里房屋及邾城街汪胜里两间地基与宋某家所有的三间平房进行置换。协议签订后,宋某父亲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宋某名下。
李某称,自己得知此事后,宋某父亲表示,将诉争房屋作价4.8万元卖给李某,但只是口头协议。宋某虽为目前诉争房屋产权人,但其权利的取得存在瑕疵,而自己前年元月已支付宋某母亲先期购房款3万元,支付后续款项后应取得该房。
法院判决
诉争房屋归宋某李某腾退房屋
此案庭审中,李某表示,要么购买诉争房屋,如宋某坚持要求退房,则要求补偿其装修费25万元。
新洲审理认为,诉争房屋在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宋某取得了所有权,李某一家的占有无法律依据。
在李某提供的证据中,宋某母亲出具的收条上没有注明3万元的用途,无法确定是购房款,且宋某父亲与李某有合伙事宜,存在资金结算问题,故双方的买卖关系难以确定成立。
李某对宋某房屋进行了装修,宋某应给予补偿,但双方既不协商作价也不同意评估,所以,装修费应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宋某所有,李某一家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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