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7 21:40:52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号:农计发[2004]10号

发布日期:2004-7-14

执行日期:2004-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

(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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