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出台张新民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市政府于日前颁布《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市稽察办将据实作出稽察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发展改革委监督处理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六)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办法》明确,市稽察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与被稽察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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