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公告发布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和退还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投标
1、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投标方式
投标人按统一格式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中标人对邮寄投标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4、禁止性行为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1)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报价;(2)贿标,即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低于成本价竞标;
(4)骗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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