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青岛的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
2.录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动者。
4.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随军家属落户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军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作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7.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进市落户,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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