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是上报、复核审理、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需要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法院复核是什么意思
法院复核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而进行审查核对,也就是说复核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再次进行复查核定。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死刑宣告后会不会立刻执行
宣告死刑后不是立即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宣告死刑之后还会经过复核、核准程序,不是立即就执行的。
三、死缓和死刑之间有什么区别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延缓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1、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并没有严重到需要处死的地步,所以采用缓刑的方式;
2、审判程序,死刑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执行方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一律会被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两年期满后,会酌情判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至二十年的有期徒刑。被查证确定为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在缓刑结束后,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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