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怎样处罚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怎样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是在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或者符合规定情形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自然,之后也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但这个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或情节,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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