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通畅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申请赔偿渠道更通畅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请求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从而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通畅。
亮点二:国家机关并非违法才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只要最终无罪,赔偿请求人就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亮点三: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如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四:从程序上约束公权力
旧法中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新法中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等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亮点五: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文9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