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畅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渠道
时间:2023-06-08 16:11:36 4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对保障公民权利有重要作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据介绍,这次修改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注意稳步推进,不求一步到位。草案以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问题。对于赔偿范围等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草案暂未列入。

修改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可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作出修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完善赔偿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协商制度

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

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就这一内容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明确双方举证义务加强赔偿机关责任

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

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因为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为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修正案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但未规定具体标准

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已有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草案没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今后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时限规定具体明确

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规定。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

这就难免出现以下问题: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因为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已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

对此,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只是初次审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不会交付表决。但我们相信,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使权利受侵害的赔偿请求人能更快速、更便利地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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