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次数和通知时间股东常会的次数是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次数限制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担任董事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较少、住所集中的,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如果股东人数多,住所分散,董事会成员多由大股东担任,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是,股东大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每两个月不得超过一次,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即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例会,通常在会议召开前10天;临时会议是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前较短时间,可考虑3至5天。总之,《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规定比较冗长、僵化。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司法》授权规范对公司章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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