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职属于劳动关系,但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不鼓励未得到提供职业方同意的兼职。
兼职需要提供职业方和提供兼职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3、兼职是指职工或学生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也是劳工的类型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