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操作
时间:2023-07-21 14:35:27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体如下:一、由利害关系人向办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二、、由申请人提供线索。三、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四、人民法院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一定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这两种财产保全对申请人的担保的规定有所不同:

1、诉前财产保全情况下;

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情况下;

此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一定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才必须提供担保。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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