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是对某些应税行为或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通过减免税措施,可以把营业税的统一规定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执行税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减税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税免税。
同时,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以下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
(1)纳税人的营业额末达到起征点的;
(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厂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8)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旅店、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
(9)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劳务;
(10)保险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11)个人转让著作权;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及农业生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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