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吓坏产蛋鸡公司赔偿13万
时间:2023-06-07 22:00:27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令河南省郑州市某集团公司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是,只因施工噪音惊扰了养殖户鸡群的清静,公司竟又一次打输了官司,被法院判令赔偿养殖户损失3万元。加上先前的9.9万余元,公司两次共被法院判令赔偿养鸡户人民币近13万元。日前,该公司的一名代表在赔款协议书上签字时,一脸无奈的表情。

2000年5月22日,随着强烈的爆炸声,从天而降的石块穿破屋顶落入新密市农民张晓艳(化名)饲养的鸡群中,使鸡群受到极度惊吓。此后的一个月中,强烈的噪音一直把张晓艳的鸡群搅的一刻也不得安宁,高度的应激反应,使产蛋鸡开始出现萎靡不振,停止产蛋,并致使部分子鸡死亡。无限心痛的张晓艳把施工单位及工程受益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3.38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某集团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他们公司系主体错误,公司已将开挖线坑工程揽给了原告所属的村民委员会,被告公司不是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责任应当由工程施工方,也就是原告所在的村委会承担。

新密市法院对张晓艳的养鸡场进行了勘验。鉴定结论为:当时的爆破施工对鸡群会产生极度的惊吓,其对鸡群产生的应激是肯定的。对于该鸡场内的罗曼褐父母代种鸡和海兰褐蛋鸡来说,持续多日的高度惊吓刺激,不仅直接造成部分鸡只的死亡,对全群鸡来说也丧失了饲养价值。施工爆破时,固始鸡群为52日龄,极度惊吓对其健康、生长发育和以后的产蛋鸡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必然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用爆破方式作业,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鸡舍砸坏,直接损失4000元,并导致原告鸡场的罗曼褐父母代种鸡和海兰褐蛋鸡丧失养殖价值,造成直接损失19.4万余元,某村委作为施工方应承担一定责任,某公司作为该线路的产权人和收益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固始鸡的损失及其全部鸡场的预期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003年6月13日,新密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张晓艳直接经济损失19.8万余元,二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该案宣判后,某公司付给张晓艳赔偿款9.9万余元。某村委因经济困难,只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7485元,其承担的赔偿款张晓艳全部放弃。

张晓艳获得赔偿款后,仍感到如此了结不足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于是向人民检查院提起了申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漏判固始鸡的赔偿以及原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认定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裁定指令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

在审理过程中,张晓艳要求二被告按照郑州市畜牧兽医工作总站的鉴定结论,赔偿其三种品种鸡的直接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二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

新密市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该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并无不当。检察机关抗诉要求认定二原审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审原告罗曼鸡、海兰鸡的预期可地利益损失,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而要求认定固始鸡的直接损失3.74万元,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过调解,当事人最后达成协议,某公司赔偿3万元,余款7400张晓艳自愿放弃。到此这起罕见的噪音惊扰产蛋鸡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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