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一、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被法院依法受理并同意后,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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