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履行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一)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二)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
2、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违约损失等方式。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双方自行协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除合同双方可以协议解除之外,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主要是: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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