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的情形
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中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2.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4.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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