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的口头遗嘱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紧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需有2个以上见证;若危机解除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
如采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则不属于口头遗嘱范畴。
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看到遗嘱人面对旁人提问,摇头或点头示意,或者通过手势传达想法。
这些表示是否构成口头遗嘱仍存在争议。
将点头摇头和手势视作口头遗嘱并不符合《民法典》原则,因为这种表示需要借助他人提问才能体现,并非完整的遗嘱人意愿,而且容易误解遗嘱人本意;此外,手势含义因人而异,易生歧义。
且点头、摇头和手势都未以语言方式表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述形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与遗赠的关系如何
遗赠的对象是非法定继承人的任何人,包括个人、团体或国家;遗嘱继承则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自然人。
受遗赠人需在得知受赠权后两个月内做出回应,否则视作放弃;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保持沉默即表明接受继承。
对于同一份遗嘱,遗嘱继承与遗赠可同时存在。
遗嘱中可设定遗嘱继承或遗赠,亦或两者兼有,此时,立遗嘱人有权分配及安排自己的多处财产。
立遗嘱人也可能将同一财产交由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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