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疾病保险争议的处理,在特定情况下是允许采用风险代理策略的;风险代理这一术语特指委托者与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方式。在此过程中,委托人在代理开始之前并不需要预先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在案件执行完毕并获得相应的债权之后,再根据实际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然而,若最终败诉或无法执行到相应的债权,代理人将无法获得任何回报;反之,若成功执行了相关债权,则被代理人需按照事先约定的较高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由于这种代理方式对于双方来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被称为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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