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法官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对当事人有关合伙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等情况应严格审查,对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三、普通合伙人入伙的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概括的说就是:入伙人是成年人且无精神障碍;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修订合伙协议,如有必要,还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入伙后如无其他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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