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应当清算财产,返还退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同意退伙后的债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应当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2)丧失个人偿付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合伙人必须具备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相关资格,丧失资格
(五)依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未一致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应当退伙。退伙生效日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退伙时有未结算合伙企业的,相应扣减赔偿金额,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因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其当然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权以不履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某些限制。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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