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为:
1、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是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要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话,那么只要合同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签字认可就可以进行认定。而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的话,那么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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