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以货币方式出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帐户。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
1、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购出资额;
2、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对象,土地使用权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法律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视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不按规定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未足额交付实物或者未办理不动产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2、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亦或法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其出资的实物亦或不动产评估价值明显低于于其实际价值。
4、股东交付的实物在品质上或权利上存在瑕疵不完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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