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
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
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即应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给付,而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才履行给付义务。将来给付之诉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时,才能得到法院的胜诉裁判。
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给付之诉中,法院若判决原告败诉,该判决则成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的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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