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比如无故殴打他人,在一些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制造事端、强行索要或任意地损坏公私财物、无故谩骂、威胁、拦截他人等等达到犯罪的程度,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2、很多时候寻衅滋事行为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结伙犯罪。这就出现了寻衅滋事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很显然起主要作用、处于指挥地位的是主犯,而在共同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或次要的地位的就是从犯,这里的次要地位是指在主观上他不是共同犯罪犯意的发起人,只是随声附和或者公仅仅表示赞同,
3、客观上在实施整个的过程中表现得不是很积极,参与的也不是很多,在整个犯罪群体中行为表现强度不够强,无论从犯罪实施以及犯罪结果来看,所起的作用都不大或远远小于主犯,有些时候甚至对犯罪的结果几乎没有发挥到任何作用,这种共犯虽然有实施构成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比如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为共同的犯罪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创造共同犯罪的某种条件,也或者只是把门望风、打探传递消息等助力犯罪的实施和完成,助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其实只是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这类犯罪分子更切的说应该被称为帮助犯。
4、那么如何处罚就涉及我国刑法中的个别化原则,也就是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对他们的处罚也有很大的不同。主犯的寻衅滋事行为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寻衅滋事频次、强拿硬要占有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伤害的后果,可能会获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更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比如纠集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频次达到3次或以上、损害后果严重等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量刑的起点就会加重到有期徒刑六年。
5、相对于主犯,我国刑法对于从犯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规定,当然这要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性质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加以确定。毕竟其社会危害性小,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有限,因此,相对于主犯来说给予从犯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应也附合我国罪刑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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